股东知情权查阅的会计账簿包括哪些

公司法第33条第1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但只“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并不必然表示可以查阅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或者查阅财务账簿就当然将原始会计凭证涵盖在内。

原因在于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是不同的概念范畴,财务帐簿查阅权以及原始凭证查阅权的行使则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影响甚巨,涉及诸多商业秘密。

《会计法》第14条明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第15条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第20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的】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