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例及详细分析
案例: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
二人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以养儿防老。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还房安置给了蒋伦芳。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
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将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
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黄永彬因病去世。
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审判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并经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公证,该遗嘱形式上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戚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2、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生前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嘱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3、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此外,在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
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22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
本案中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
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的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讲,本案被告蒋伦芳在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实际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破坏了社会风气。
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据此,纳溪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于2001年11月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分析 本案属遗赠纠纷。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
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遗赠人黄永彬对售房款的处理违背客观事实。
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黄永彬生前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黄永彬与蒋伦芳共同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实际上已经没有8万元。
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进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其次,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剥夺了蒋伦芳一发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他们的婚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但黄永彬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上诉人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其妻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立书面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遗嘱。
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
2.请列举三到五个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经济法案例)一百字以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 公序良俗原则是学者根据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立法用语而对中国现行的民法原则规定进行概括而得的,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日本学者我妻荣运用判例综合研究法,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 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法正义观念的行为;3:利用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此即著名的“我妻类型” . 我国学者从了学理上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悻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
3.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
公序良俗原则是学者根据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立法用语而对中国现行的民法原则规定进行概括而得的,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日本学者我妻荣运用判例综合研究法,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 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法正义观念的行为;3:利用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此即著名的“我妻类型” 。
我国学者从了学理上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悻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
4.举俩个现实生活中与民法有关的例子,并说明分别体现了民法中的什么
最普通的例子
1、诚实信用原则。比如你在家楼下的王大爷的水果摊上买苹果,大爷都把苹果称好了,你才发现没带钱包。你和大爷商量说,下午出门顺道再付钱,大爷答应了,你就拎着苹果回家了。 下午出门,你得依约把钱付给大爷。这体现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一个男人和她老婆感情不和分居很多年了,和小情人住在一起。小情人也算是个好女人,和男人相亲相爱,两人也恩爱的很。男人得绝症要撒手人寰了,决定把遗产都给小情人。老婆知道这件事当然不答应,起诉到法院。其实,依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男人把遗产给小情人,完全合法。但是,因为不合理,不符合传统社会的伦理,遗产不给老婆不给爹妈不给儿女,给个没名没分的小三,不符合民间的情理。所以,法官可以依据公序良俗,认定遗嘱无效。
可以说,原则是在法条之上的,法条体现着原则,比如第一个例子的买卖合同;但平时未必可以直接适用原则,只用当穷尽法条找不到依据的时候才能适用,可是当原则后面有着比法条还要强大的适用理由的时候,就应该适用原则,比如第二个例子。
以上。
望君采纳~
5.试述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
七种类型: 1:违反人伦的行为; 2:违法正义观念的行为; 3:利用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 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 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 7:显著的射幸行为。
此即著名的“我妻类型” 。 中国学者从了学理上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 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 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4:射幸(侥幸)行为类型;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 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10:暴力行为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