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记大过不是辞退。
警察是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公安部、监察部、人社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对警察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察记大过是次于降级,高于记过的行政处分,开除是最严重的处分。
记大过的不是开除(辞退)。
《公务员法》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安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