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警方侦破校园贷案有多少名大学生上当受骗
先后有160多名学生上当受骗。
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
近日,沈阳警方打掉了以犯罪嫌疑人陶某、魏某、郑某、邹某为首的四个以道义大学城学生为侵害目标,利用校园贷 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28人,初步核查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起因女大学生为买手机借贷终辍学躲债
为了购买心仪的手机,女大学生小刘经他人介绍,于年1月在管某处借款8000元,并签订了包含手续费、平台费等在内的15000元借款合同,约定每月还款1500元。
到了3月末,小刘未能将钱还清,管某又介绍小刘向陶某处借款6万元偿还前期债务;4月19日,小刘没能还清新的欠款,陶某又教唆她向郑某等人借款15万元偿还前期债务及各种费用,并约定每月还款1万元直至还清为止。
后见小刘无力还款,郑某等人对小刘进行言语恐吓和人身威胁。为了躲债,小刘只好辍学在家。小刘的父亲了解情况后,来到沈北新区公安分局报警。
调查百余大学生被骗父母用手术费还贷
沈北分局刑侦禁毒大队接到报警后开展调查。警方发现,还有不少像小刘这样的学生受“校园贷”“套路贷”所坑害。据调查,先后有160多名学生上当受骗。
因学生无法还清越来越高的贷款,还贷最终成为家庭的负担。有的学生家长在遭到软暴力索债后,被迫将治疗癌症的手术费用于还债,导致病情加重不久去世;还有的学生家庭被逼之下变卖房产全家远走他乡。这些“校园贷”“套路贷”的行为,让当事人蒙受巨大的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真相几千元变数万看贷款如何成倍增加
警方深入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打着“校园贷”幌子,实则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四个相互勾结恶势力犯罪团伙。
这四个团伙分别以陶某、魏某、郑某、邹某为首,每个团伙分工明确,有审核、放贷和催款等专门人员,并通过发放小招贴、中介人员联系等方式招揽生意。四个团伙之间相互串通,相互介绍“客户”,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想购买高档手机、电脑等,急需用钱的心理对大学生实施诈骗。
据警方介绍,骗子先与借款大学生签订借贷合同,并通过银行借款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常常单方面认定借款大学生违约,并诱导或逼迫大学生继续借款,提高借款金额;待借款金额到达一定程度,他们便用言语威胁或暴力胁迫的方式索债,从而侵占借款大学生及其家庭的财产。
如何单方面认定大学生违约?办案民警举了一个例子:他们先是与借款大学生口头达成协议,在签合同时谎称原合同没带或是其他原因,承诺按口头协议还款,让大学生签下还款要求更高的合同,在实际还款过程中却要求按合同还款,导致大学生无力偿还,落入了早已设好的圈套。
收网160名民警同时行动28名嫌犯落网
案情重大!沈阳市公安局“扫黑办”将此案确定为“5·08”专案,全程参与督导侦办。
7月17日,市公安局一声令下,28个抓捕组160名民警统一行动,分别在大东区、铁西区、和平区、沈河区及沈北新区将陶某、魏某等28名团伙成员抓获。
目前,2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已被警方刑拘,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校园贷主要是运用什么方式吸引大学生“上当受骗”
校园贷主要是运用利息先行扣除,高条低条,阴阳合同方式吸引大学生“上当受骗”。
1、利息先行扣除
因为高额的利息不被法律保护,所以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包含网贷类、平台类、app类等小额贷款公司)在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时,就先将利息计算出来,从出借的本金中扣除。也就是说,借款人实际取得的金额要少于借款协议约定的出借金额,少的部分就是利息。
2、高条低条,阴阳合同
双方事前会签署两份合同,一份为正常的借款合同,利息、违约金等条款都在正常范围之内(俗称“低条”);另一份合同则约定了高额的利息以及违约金,甚至有的直接虚增借款金额(以下简称“高条”)。
如果借款人正常还款,双方以正常合同为准;如果借款人未能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出借方就使用虚增合同进行追讨。
扩展资料:
校园贷的具体特征:
1、无孔不入的虚假广告。
非法校园贷通过在学校内部及周围张贴墙体广告,或通过微信、QQ,在朋友圈及QQ群发布广告。
2、额度小,期限短,利息低。
低门槛、高利率、无担保、无抵押,几乎成为了校园贷的专用广告词,“额度小”是为了迎合大学生的借款需求。
3.注销校园贷被骗99万,这是怎么骗人的
据最新的消息了解到,不少人因为网贷还不上钱,还有不少人没有网贷,却稀里糊涂一身债。
对于校园贷,很多市民已经有所防备,但是校园贷得骗局也升级了。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现,诈骗手段花样繁多。
有人接到电话要求注销校园贷,对方称如果不注销,可能会被人利用个人信息来注册校园贷账户,影响他的个人征信。大学毕业已工作好几年的吴先生就因为轻信了这电信网络诈骗,根据对方的提示操作,吴先生共给对方转去了99万元,因为没有收到退还资金,吴先生才发现被骗。
有警方表示,今年以来已发生200多起“注销校园贷”类诈骗警情,被骗金额超过2000万元。不得不提醒大家,电信网络诈骗要小心,不要轻易相信陌生电话进行转账等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扩展资料校园贷的危害:1、校园贷款会滋生借款学生的恶习高校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费,若学生具有攀比心理,且平时就有恶习,那么父母提供的费用肯定不足以满足其需求。因此,这部分学生可能会转向校园高利贷获取资金,并引发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严重的可能因无法还款而逃课、辍学。
2、若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放贷人会采用各种手段向学生讨债一些放贷人进行放贷时会要求提供一定价值的物品进行抵押,而且要收取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对学生个人信息十分了解,因此一旦学生不能按时还贷,放贷人可能会采取恐吓、殴打、威胁学生甚至其父母的手段进行暴力讨债,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高校的校园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4.校园网贷诈骗结果是怎样的
一种情况是,过度消费,资不抵债。
今年3月9日,郑州21岁大学生郑某因无力偿还60万元网贷跳楼自杀;今年暑假期间,重庆某同学因借1200还6000离家出走;常州一大学生深陷校园贷,短短几月被追债10万……据我们遇到的案例来看,很多校园贷平台都存在收取高额利息、收取名目众多的费用的乱象,这些费用涉及到利息、罚息、管理费、逾期违约金、中介费等,林林总总算起来,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红线,校园贷异变成了吸血贷。 一种情况是,为校园贷做代理,从此学长是路人。
以前的大学,学长都是来卖《英语周报》的,而现在学长们都是来兜售校园贷款的。荔枝台曾经曝光过大学生做校园贷的代理,本应发放1000+的工资,最后实际到账的只有几十元。
大学生又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监察部门又难受理,最后不得不求助媒体。有些学长为了刷单,让学弟学妹们注册申请,最后学弟学妹们被套牢,从此学长成了路人。
5.年校园贷款案例
年校园贷款案例校园贷虽然有申请便利、手续简单、放款迅速等优点,但也存在信息审核不严、高利率、高违约金等特点。
有12名大学生因为相信网络刷单可以赚钱,却不幸陷入校园贷,还欠下16万元。轻信他人谎言,以为网络刷单就可以赚取提成、补贴生活,没想到却掉进了“校园贷”圈套。
人民法院努力追赃、人民检察院积极申请司法救助,12名受骗大学生近90%的损失得到弥补。设下“校园贷”骗局的被告人赵某刚刚大学毕业,通过互联网冒充网络借贷平台工作人员,谎称可以介绍兼职,只要在借贷平台上通过贷款来帮助平台“刷单”,就可以拿到返还的10%提成。
赵某同时承诺,会通过后台,配合进行贷款订单的取消操作,大学生们无需还款。12名大学生轻信了赵某的说法,按照其要求,进行了贷款申请,将个人全部身份信息提供给了赵某。
利用这些信息,赵某在“玖富”“分期乐”“优分期”“花无缺”等多个网络借贷平台肆意贷款。 之后,12名大学生陆续收到还款信息,又找不到赵某,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这些被骗学生,多是来自甘肃、青海、新疆等地的贫困学生,被骗后,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一直将“追赃”作为工作重点,在与公诉机关、侦查人员齐力查明赵某资产以及诈骗资金流向的同时,多次与赵某的父母联系,通过辩护人反复向赵某本人和其家属做工作,最终追回赃款10余万元。
赵某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6.沈阳侦破校园贷案具体怎回事
沈阳警方成功打掉四个”校园贷””套路贷”犯罪团伙。
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
8月21日,沈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宣布成功侦破“5.08”“校园贷”“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打掉了以犯罪嫌疑人陶某、魏某、郑某、邹某为首的四个以道义大学城学生为侵害目标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28人,初步核查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沈北分局刑侦禁毒大队接到报警后开展调查。警方发现,还有不少像小刘这样的学生受“校园贷”“套路贷”所坑害。据调查,先后有160多名学生上当受骗。
因学生无法还清越来越高的贷款,还贷最终成为家庭的负担。有的学生家长在遭到软暴力索债后,被迫将治疗癌症的手术费用于还债,
导致病情加重不久去世;还有的学生家庭被逼之下变卖房产全家远走他乡。这些“校园贷”“套路贷”的行为,让当事人蒙受巨大的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7.校园名校贷诈骗,诈骗人已经抓住,并且立案,受骗人该怎么做
校园诈骗,诈骗人已抓住并立案,受骗人应积极配合警方侦查,要求尽快追回赃款赃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