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简短资料


1.向宪法致敬手抄报内容(短一些)

共同纲领当时相当于临时宪法 而中国第一部宪法是54宪法 54宪法又是在共同纲领上进行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 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2.向宪法致敬手抄报内容(短一些)

共同纲领当时相当于临时宪法 而中国第一部宪法是54宪法 54宪法又是在共同纲领上进行完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 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3.关于法律的资料,最好短点

你好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不知道合不合适呀

4.关于学习《宪法》尊法守法的资料

法律与我同行

作为当代的小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发的年代。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国家十分关注我们的成长。这些年,党一直在加强对我们的法制教育。在法制的蓝天下我们从一群羽毛未丰满的小鸟,逐渐转换成一群正准备腾飞的雄鹰。

提起法律,就应该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法律和我们息息相关,“与法律同行”从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纠纷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的到来。它可以合理解决事故,可以让一切平息。没错,如果没有人违反法律,就没有事故的出现,也就不需要法律的制裁。这里面有着很奇妙的关系,而一切都关于法律,所以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与法同行,那么一切都不会发生了。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我们必须要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法律素质如何,就关系到我们的生活,我们的人品道德,甚至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

法律,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小学生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却自我感觉已经是大人了,喜欢独来独往,而有时却有怀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寻求他人的帮助,因此有些学生喜欢拉帮结派,重“感情”,讲“义气”,崇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无法无天,强行索取他人的个人财产,发生与他人斗殴,一句话说他不对就拳脚相加,打得你求饶为止。连点学生的样子也没有,说难听点,这就是地痞流氓。当他们在家庭、公共场所遇到社会难题时,只相信自己,过于信任自己的狐朋狗友,而不听家长老者的劝阻,遇事不冷静,行动不计后果,喜欢“先动手”,“后动脑”,事过之后也没任何反应,知道冷静下来发现出了大祸才惊慌失措,痛恨不已。也有些人沉迷于网络、电子游戏之中,因没钱玩游戏,常常干出不可饶恕和难以想像的事情来。这时,一切的一切已经迟了,一个人的花季被黑雨所污染了。 要以为上面所说的都是哄哄人而已,那你就大错特错了,这样的事例非常多,下面我讲个给大家听听吧,是有关于迷恋电子游戏机的。王彬同学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成绩优秀,还好似班级里的班干部。有一次他考试考得特别好,爸爸就奖励了他10元零花钱给他,王彬和同学商量怎样庆祝一下,就马上有人提议去打电子游戏机,并说打电子游戏机特别新鲜、刺激。抱着试试的心理,王彬和同学一起去了一家电子游戏厅学打电子游戏。没想到就这么一脚迈进,他就被游戏机迷住了,而且很快成为了游戏机的“俘虏”。学习时间越来越少,成绩越来越糟糕,视力也在不断下降。父母给的零花钱根本就不够用。怎么办的?他决定铤而走险,干脆去偷。他从家里偷到学校,从学校偷到附近的商店。有一次,他实在没有钱去打电子游戏了,就想到一家超市偷些值钱的东西去换钱。当时,超市里只有一位收银的老太太,没想到在出口处被当场发现。为了不被抓住,他居然随手拿起啤酒瓶朝老太太的头部连击数下,致使老太太当场死亡。痴迷于电子游戏机会使他丧失了人性,由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沦落成了一个杀人凶手,这是多么可怕啊。 在守法律的制度的同时,还要懂法的学生。其中离不开学校和家长的教导。学校要经常开展法制教育课。同学们能从中学会不少法律知识 。 >

5.我国宪法的最基本内容是什么

中国近代民主革命家、思想家孙中山关于民主主义政体的主要构想。

它是孙中山政治学说中的重要内容。孙中山十分重视宪法,认为宪法是“治国的根本大法”和“民主政治”的高级阶段,是“宪法之治”或“宪政时期”的基本依据。

宪法的内容和意义包括两个方面,即“国家之构成法”和“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五权宪法正是体现了这种双重内涵,而侧重于国家政治机构的设计。

基本内容: 孙中山始终坚信创制一部适合中国的民主主义的宪法是极为重要的。他认为不能简单地沿袭西方各国的宪法。

1906年,他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制宪原则。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再加上考选权和纠察权。

孙中山认为在“共和政治”中复活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将“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在《五权宪法》中对此作了较为充分的阐述。

他指出美国的“有文”宪法和英国的“无文”宪法是“最好”的,但也“不能”和“不必”完全师法。美国宪法“不完备的地方”和“流弊”很多,英国宪法中的三权分立的界限“还没有清楚”,实际上还是“一权政治”。

五权宪法有其特色,但基本上是从三权分立(见分权学说)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承认自己的构想并非“杜撰”,“就是将三权再分弹劾及考试两权”,“不过三权是把考试权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

他把“外国的规制”与“本国原有的规制”加以“融合”,借用了古代中国社会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机构及其职能,以期比之三权“较为完善”。在他看来,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 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

根据五权分立的准则,国家的体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孙中山把五权宪法的理论依据,放置在“自由”与“权力”的“平衡”上。

他认为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相互逆反的两种力量,“自由的力量”和“维持秩序的力量”,类似物理学中的离心力和向心力。“政治里头的自由太多,便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便成了专制”。

因此,必须使得“机关分立”,“相待而行”,“无伤于统一”。权力的制衡原则是五权宪法的基石。

意义: 五权宪法的构想充分体现了分权主义,具有防止封建专制主义的意义,也包含了对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宪法的某种批评和修订。孙中山这种希图“救三权鼎立之弊”的探求,显示了他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

然而,孙中山不仅未消除“三权鼎立”原则的弊病,却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放在大总统的统一领导之下,实际上又否定了他自己设想的分权制衡原则。后来,**正是利用这个漏洞实行个人独裁。

6.法制手抄报内容啊

法律的具体定义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一般限于宪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公民按照宪法规定享受到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益。

(2松民的基本义务也就是公民按照宪挂潭串享有权利的同时。所必须承担的某种责任。

(3)我们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称做基本权利和义务,它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的基础。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功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脓法纳税;

(6)其他义务。

7.宪法的内容对宪法内容了解

通过百度百科查找可得; 当今法治国家宪法的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

宪法实际上是一国之内居主导地位的社会政治集团以全体国民的名义分配全部法权的总方案,它必须或应该确定或规定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七个方面。 1。

确定全部法权的归属,即确认有待分配的法权这个大蛋糕在本源上属于谁所有。 不论实际上看还是从理论上看,各种事实上的各种“权”作为一个整体客观上存在是一回事,能否进入宪法保护的范围则是另一回事,因为,当代任何国家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宪法不保护或难以保护的权利。

宪法不是学术论文,它不会论述这个道理,但它确实会以适当形式确认全部“权”的归属主体,被确认的全部“权”从宪法角度看是宪权,从法律和法的一般理论角度看即为本文统一称谓的法权。 欧美国家成文宪法对法权归属主体的确认,通常是以制宪者在价值观上接受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学说和人民主权说并将其视为制宪前提的路径默示地完成的。

例如,美国《独立宣言》概括的以下观念,事实上就是美国宪法制定者共享的价值观和制宪指导思想,它源于启蒙时代的欧洲:“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

中国的情况与美国有根本不同,但中国制宪者奉行的宪理和反映在宪法中的价值观,理所当然也包括全部“权”(不论其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哪种具体形态)本源性上都属于人民(在政治过程中表现为选民)、且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委托的价值观。 中国宪法关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以及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权为民所赋的论述都能证明这一点。

2。确定权力的范围或界限,这实际上是确定国民委托给国家机关掌握和运用的那部分法权的范围,也就是确定宪法分给国家机关的那块蛋糕的大小。

公民把一部分在本源上属于个人的权利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这些受委托的权利汇集到国家机关手中就转化成了国家权力。中国宪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其中首先是各级人大)的职权、权限,都来自选民(人民的具体表现)的委托。

此即所谓“权为民所赋”。这里包含两项重要原则:(1)宪法规定给国家机关的职权就是人民委托的职权,未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不能行使国家权力。

(2)国家机关的职权以人民委托的为限,即不能享有宪法没有委托的职权,因此,根据宪法行使职权的政府都是权力受限制的政府,法治国家通常简称有限政府。 3。

确认公民保留的权利的范围,尤其是确认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这也就是确认属于公民的那部分法权或那块大蛋糕。

在一国的全部法权中,除委托出去的那一部分到了国家机构手中转化成了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行使外,其余法权全部由人民保留。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列举,并非表示公民的权利以此为限,而是表示在公民全部权利中,被列举的那些是基本权利,国家必须承担起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义务。

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可以是立法,也可以是行政或司法,具体保障方式视宪法体制而定。谈论宪法确认公民保留的权利的范围时,有几项原则应予注意:(1)公民的权利不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限,公民有权做宪法没有排他地规定只能由国家机关做的事情,有权做宪法、法律不禁止的任何事情。

(2)国家只能基于每个人的权利都能获得充分、平衡的保障之目的才可以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违反比例原则。(3)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以狭义的法律为之才具有正当性,以法律的下位法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方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违反宪法精神。

(4)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应该符合宪法的规定与精神,否则应属无效。(5)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在条件成熟时有必要通过修宪或解释宪法的形式扩大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

4。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的横向配置权力。

这里涉及的实际上是宪法对国家分到的那部分法权或那一大块蛋糕在同一级国家机构内的不同国家机关间做横向配置的原则。 在国家机构横向配置权力方面,欧美国家和其他地区很多国家的宪法,强调的配置原则一般是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

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的具体形式各国往往有很大差别,议会制国家与总统制、半总统制国家不一样,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也不一样,但共同点都是强调担负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要用权力相互制约。 制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导致腐败,防止任何机关或个人搞极权专制破坏民主和法治。

在这方面,中国宪法规定的权力配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处理权力横向配置方面的基本要求,是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中国宪法的民主集中制下,同一级国家机构的不同机关之间,职权划分比较明确,但监督是单向度的,即只实行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反过来。

8.求宪法相关知识点

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是指一司法管辖区的司法权,用以判断国家机关的行为或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

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如英国宪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

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我国宪法和美国宪法都是刚性,宪法的通过摇要2/3以上的代表,普通法律过半数。而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部分,它是指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

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9.宪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 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宪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 序言。

就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宪法序言的内容都是有关宪 法本身的规定,诸如制定宪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制定宪法的经过, 宪法的构成,宪法的演变,宪法的修改,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原则, 宪法的地位等。 (二) 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宪法的主要内 容之一,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it、选 举制度、政党制度和国家的标志与象征制度。由于国家本质的不同, 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有所不同。

例如,我国《宪法》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 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三) 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

国家的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包括经济制度及教育、科学和其他文化制度等。社会经济制度是指一定生 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社会经济基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生产资 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形式。

(四)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的内容:一是财产权,即公民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 犯;二是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自由权,即主 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迁徙自由、集会和结社自 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四是受益权,即包括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五是参政权,主 要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主 要规定有依法交纳赋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五)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宪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宪法规定的 国家机构一般都有国家元首、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 司法机关。宪法对这些机关的地位、产生、组成、职权、活动原则 以及相互关系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六) 宪法保障。宪法保障是指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 措施和制度。

归纳起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明确规 定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任 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 宪法。

这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前提条件;其二,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 严格程序,以维护宪法的稳定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规定 了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其三,明确规定了监督宪法实 施的机关和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共有的。(七) 其他规定。

除了上述基本内容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 宪法最后都另有一些附则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