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的保险承保业务案例


1.关于几个保险案例的分析,很简单~急用

第一个问题;熊某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因为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由于是业务员陈某的违规操作,未能按照正常手续办理保险业务,陈某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个:乡政府胜诉,既然双方已经约定保费到11月份缴清,而保险公司也已经签发了保险单了,就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了。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在7月份,并未超过约定的缴费期限,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赔。

第三个:范先生和李女士平分保险金。无论范小姐的本意如何,但是在填写投保单的受益人时,她填写了法定,保险金就变成了范小姐的遗产了。那么范先生和李女士作为范小姐的父母,是绝对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他们都有权利继承范小姐遗产。所以就由他们俩来均分这笔保险金了。

2.常见保险问题及典型案例

价钱纠纷问题,理赔问题,续保问题,退保问题,承保问题,

案例: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轻物资供应公司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买了5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年缴费900元,限定交费期限为20年。并立即支付转账支票。8月31日,款项转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户头上,此时林泽炎还未通过体检。9月1日下午6点半,林泽炎在游泳时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属将情况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调查,此时核保尚未通过,保单未发出。最后,平安公司按国际惯例,向林的家人赔付了5万元的全数赔偿。这一赔保案创下当时国内两项第一,即投保时间最短,和没有保单的情况下全额赔保。

分析:1、我想这份保单被保险人虽然没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签字过了。所以认定为这份保险单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国际惯例说一下。只要被保险人签字了,而且钱交过了。那么这份保单不管到没到被保险人手里就已经生效了;一般是钱到的日期算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错误的和失职的。

2、案例中说的核保没有完成,是因为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还没有出来。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认为体检结果没有出来,这份保险单就不生效?错了。保险单生效的日期其实应该按照双方签定的日期。而且关键是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没有任何关系。

3、还有一句话我很有兴趣。就是“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证明这个业务员的水平不怎么样呵呵。

4、从平安保险公司方面考虑一下。他们会认为这个赔偿也可以,不赔偿也可以。只是不赔偿可能会有一点麻烦。

而被保险人的保额很低,只有五万元,那不如就拿这个案例为自己做广告了,可能还会有更多的收入呢。这就是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这会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这可比什么TV的广告费少多了。所以一举两得。所以就出现了这个案例。

我写不了那么多,你具体再自己想一下吧。

3.求一个经典的保险案例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首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同时,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喵喵保)

4.求一道关于保险利益的案例题

问: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保险法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以保险法为准。

参考:

5.谁能给我提供一些保险行业的重大理赔案例及分析

我给你补充一个吧,这个案例对保险公司的承保流程影响深远,由于涉及到一些公司,我就不说名字了。

某公司代理人找到一个很有钱的客户,最后该客户投保300万的人身险。为了防止客户“夜长梦多”,所以代理人提前收取了保费,并且安排了体检,在体检结束后当天,该客户因为意外原因身故,第二日,体检结果出来,该客户是次标准体,需要加费,当代理人通知客户加费时,发现客户已经意外身故。

保险公司以需要加费且没有正式承保为由,拒绝赔付,仅答应退还保费,投保人家属不同意要求打官司,后保险公司担心法官以“收取保险费便是事实承保”为由判定保险公司败诉,并且影响该保险公司声誉,所以赔付300万。此案例后,各保险公司均对于大额保单采取“最后收费”的原则。

6.一个关于保险方面的案例,请看一下

王某的2个兄弟有权领取。王妻之母无权领取。

孩子投保的是学平险,学平险的受益人是法定,也就是说王某和妻子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领取一半,虽然其中一方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但还有王某做为唯一受益人,王某虽然杀害妻子和孩子,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并不属于《新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从法律角度说,他还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王妻应得的保险金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法向王某给付保险金。所以从这方面说保险金不是遗产,和王妻之母没有任何关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的民事活动……”王某现在的法定监护是他的2个兄弟,而不是王妻之母,所以领取保险金的行为由其兄代为行使。拿分走人。

7.保险的案例分析

根据你所述情况,保险公司应对张华的损失承担保险赔付义务,其拒赔无依据,理由如下:

1、张华转让房屋以及房屋使用性质的变化,已经系对原保险合同的变更,而保险公司批单的行为已经表明其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愿意承保变更后的保险标的。因此,房屋失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2、房屋转让、使用性质的变化固然会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拒绝承保,但张华已根据《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了向保险公司通知的义务,而保险公司批单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接受变更的事实并同意继续对保险标的承保。因此,其拒赔是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